当购房者选中了想要的房子,开发商一般先要和欲购者签一份《买房认购书》,约定所购房子的房号、总价、单价、付款方式等内容,并约定在认购书签订后几天内到售楼处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。在签订认购书的同时,购房者要交一笔钱,有的称为“定金”,有的称为“认购金”,还有的叫“诚意金”等等。
“认购金”与“订金”是需要澄清的两个概念。特别需要说明的是,签订认购书和交纳认购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过程,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,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、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,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、面积、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,约定一个期限,买方需要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并且交纳首付款。
买方支付认购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拥有优先购买权,而在此期限内,卖方不得将该房屋售与他人,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,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;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,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,不退给买方。
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《担保法》规定,签订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。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,开发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;如果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他人,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。因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的个体条款双方存在争议,不能达到一致意见,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房屋的,发展商应当退还定金。
因此,您需要记住的是,当认购书中标明的是“订金”时,购房者可要回;如标明的是“定金”而您又未在认购书中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进一步协商,要回定金就比较困难了。因为两个“订”与“定”是有区别的。 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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